保信观点

保信观点 | 多方交通事故引发多起诉讼,保险份额如何协调?

发布时间:2025-04-15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激增,交通事故引发的多主体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当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且保险公司不足以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覆盖多人全部损失时,如何合理处理保险份额分摊、令保险应赔者尽赔,避免保险份额处理而引发案件结果不公平或理赔时间拖延较长,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案情简介


2024年的某日,王某一驾驶车辆与陈某一驾驶的车辆、江某乙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事故导致王某一重伤,王某一车上乘客王某二(王某一的配偶)死亡,陈某一车上乘客陈某二死亡。交警认定江某乙承担同等责任,王某一、陈某甲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笔者代理王某一及王某二事故索赔案件。


车辆A

(同等责任)

车辆B

(共同同等责任)

车辆C

(共同同等责任)

司机 江某乙

王某

(重伤)

陈某一
乘客

王某

二(死亡)

陈某二

(死亡)

江某乙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200万元),预估江某乙及其车辆投保公司需承担的赔偿责任约为250万元,超出了江某乙车辆的保险限额。因此,该案涉江某乙投保保险的保险份额协调问题。




争议焦点


01

多车保险交叉

事故涉及三辆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总保额超800万元),需协调三家保险公司的赔付顺序及比例。

02

多受害人份额冲突

两名死者的近亲属、一名伤者均已起诉,其中一车辆所投保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额不足以完全赔付三案损失,法院需在三案中平衡商业险限额分配,避免份额分配不合理。




司法裁判要旨



(1)交强险“分项限额优先赔付”规则

裁判依据:

《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本案适用:

法院明确三家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分项限额内按比例赔付,并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商业三者险“按责分担”规则

裁判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适用:

针对二次碰撞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法院判决三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分别承担50%、25%、25%的赔偿责任,体现“过错与责任相统一”原则。



(3)保险份额“跨案预留”协调

裁判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第4条第2款:“仅有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已知的其他被侵权人,其他被侵权人未表示放弃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可结合各被侵权人受伤程度、家庭经济情况以及侵权人的赔付能力等因素予以酌定。”

该事故共引发三起诉讼:

案件1.王某一伤残赔偿案(乙法院受理);

案件2.王某二死亡赔偿案(乙法院受理);

案件3.陈某二死亡赔偿案(甲法院受理);

由于涉事江某乙的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总额不足以赔付三案损失,加之三起案件由两个法院受理,若甲法院机械分配保险份额,可能导致份额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且乙法院受理的两起案件由不同审判庭审理,可能因保险份额预留争议而暂缓判决,致使当事人陷入漫长的程序等待。

破局关键:

1、针对陈某二死亡赔偿案,强调已存在王某一、王某二两起关联诉讼,且王某一案需伤残鉴定,不宜三案同判,推动甲法院在首案判决中明确预留比例,避免案件久悬不判。

2、针对王某二死亡赔偿一案,主动提交《情况说明》,协调保险份额优先赔付。其一,王某二家属相较于其他当事人具有更迫切的救济需求——该家庭不仅失去主要经济支柱,且已为救治伤者王某一垫付大额医疗费用;其二,伤者王某一作为王某二配偶,明确表达将自身保险权益优先让渡家属的意愿。

实务操作:

在陈某二死亡赔偿案中积极应诉的同时及时向法庭提交王某一、王某二两起关联案件材料,避免保险限额在该案全赔或份额分配不合理,以便后续预留主张。收到陈某二死亡赔偿案判决后拟定《情况说明》,由王某一签字确认,明确表示“将预留于伤残案的保险份额优先赔付给王某二家属家属”;同步向法院提交该说明及关联案件材料,论证“优先赔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①王某一作为保险权益人,有权处分自身获赔份额;②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则,优先保障死者家属基本生存权益;③避免法院因预留争议拖延审理,加速定分止争。

实务成效:

甲法院先行判决就江某乙车辆保额为另两案预留了三分之二份额,乙法院充分考量《情况说明》的意愿及综合案件情况,同意将原预留于王某一伤残案的保险份额转至王某二案,确保其家属获赔177万余元,实现保险份额倾斜分配,较同类案件审理周期大幅缩短。




律师表示



及时维权:

事故后1年内起诉,避免保险份额被其他受害人先行分配;


身份界定:

驾驶人、乘客、第三者法律地位差异显著,直接影响索赔范围;


证据留存:

即便未保留票据,也可通过通话记录、出行记录等间接证据争取费用酌定;


跨案协调:

若同一事故存在其他受害人,需主动向法院申请份额预留并提交关联案件材料。



结语


本案代理团队通过实时追踪陈三某案判决动态,预判保险份额冲突点,及时调整应对策略;其二,善用意思自治原则,将当事人的伦理选择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其三,注重与法院的“法理+情理”双重沟通,推动法院高效判决,最大化保障客户权益。多方交通事故引发的多起诉讼,既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对老百姓而言,增强证据意识、借助专业力量,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撰稿:熊阳明 杨学欣  | 编辑:刘钰盈